2005年9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权利保护有期限逾期主张难保障
    案例实录:1999年6月期间,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,急需一批装璜材料,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。2000年2月2日,经结算,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,被告出具欠条一张。之后,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,直到2004年10月15日,才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5条规定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37条规定: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。虽然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确是事实,但从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后到本案起诉之日前,在长达四年零八个月的时间中,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货款,同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也未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律事实,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,因超过诉讼时效,丧失了胜诉权。也就是说原告的权利已过期作废。而本案原告的败诉也提醒大家,追要货款、欠款一定要及时,一旦超过诉讼时效,将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。在这方面债权人千万不要“心太软”,假如你“不错的朋友”或“要好的业务单位”按时还款确有困难,一时还不上,在诉讼时效届满前,至少让他重新打一张借条或欠条,以免将来因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。
    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,类似以上案例已逐渐淡出我们的视线。但是由上述案例引出的另一个案例告诉大家,不要以为官司打赢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,如果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,你的权利将难以实现。
    
    案例实录:1997年被告章某因承包工程需要,分五次向原告谢某借用人民币20万元。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及利息,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。经审理,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。该判决于2000年5月1日生效。之后,被告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,而原告直到2005年5月底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原告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后,法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。至此,原告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打了水漂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6条规定: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;第219条又规定:申请执行的期限,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,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。前款规定的期限,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。由于本案判决于2000年5月1日生效,被告应履行债务的最后期限为2000年6月1日前。如果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,原告应在2001年6月1日前向法院申请执行。但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,造成令人痛心的结果也在所难免。对此,也提醒大家,虽然官司打赢了,不要以为万事大吉了,千万不要忘记或者错过申请执行期限,否则你手中的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,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。
    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王法明